外地来京务工的张女士近日给本报热线反映,她于去年年底左右在一家超市做促销员。与张女士以往从事工作不同的是,在工作期间,该单位没有与她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由于个中原因,张女士在该超市做了一段时间后,便不辞而别去了别的单位。临别时,该超市拖欠她一个月的工资。她也先后多次去超市找相关负责人追讨工资,都被负责人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挡了回去。张女士想问,她还能要回她的工资吗?
记者就此事特别咨询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虽然该超市与张女士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按《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若张女士在工作期间出了满勤,且离开该单位时间没有超过60天,则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单位拖欠的全额工资。
来源:劳动报
未签合同不辞而别单位欠薪可否追讨
文思谷
人气:3.08W
猜你喜欢
- 1员工被迫写不签合同保证书
- 2对单位处分不服,可以申请仲裁吗?
- 3同工不同酬,如何应对薪水不公的问题
- 4简历上是否可写期望薪水
- 5辞职也需理由 万不可不辞而别
- 6跳槽需要综合多种情况考虑,不能单看薪水
- 7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 8三方协议的附加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
- 9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 10单位欠条格式范本
- 11哪几种劳动合同不能签?
- 12跳槽是为了追求而不是逃避
- 1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 14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 15不写薪资的劳动合同算有效吗
- 16银企合作协议暨3.5亿元贷款合同签订仪式晚宴祝酒辞
- 17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 18对单位处分不服,可以申请仲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