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文思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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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主业单位。多经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第四条 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 发放原则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 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 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解决;或上报行政保卫处申请解决,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7、雨鞋
1双/48个月
8、手套
4付/1个月
管理人员:
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雨衣
1件/72个月
6、雨鞋
1双/7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生产岗位职工发放劳保用品项目必须是公司规定的项目。其它未涉及到而工作中又必须具备的劳保用品,可根据《变电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变电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解释。
北京电力公司变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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