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从事饮用水生产的S公司状告其竞争对手W饮料有限公司,称S公司原职工蒋小姐跳槽至W公司时,将客户名单带到了W公司,然后与这些客户联系,压低报价,将原来企业客户纷纷“挖过来”,给S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区法院认定,蒋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构成了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W公司明知蒋小姐行为违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并使用S公司的商业秘密,蒋小姐和W公司的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虽然一审法院将赔偿金额由S公司请求的100余万元降到了4万元,但此判决仍使W公司处于相当不利的位置。正当S公司以为胜局已定之时,W公司进行了反诉并经法院判决,最终获胜。
案件分析:
一般商业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第一,S公司的客户名单并不具有新颖性。该客户名单的制作思路和方式极为简单,W公司的推销员每天都在外面发展客户,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与S公司的客户有大量重叠是完全正常的。
其次,S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知道哪些公司是S公司的客户对W公司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待发展的客户不管它现在是哪个公司的客户对W公司来说都是一样的,并不存在S公司的客户更好发展的问题。
第三,S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秘密性。作为商业秘密,其前提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就本案来讲,任何饮用水公司都可以上门征求客户的意见,哪怕他们已经是其他品牌饮用水的用户。也就是说,S公司的客户名单在客观上根本无法保密,W公司对此类信息的获取完全是通过公开、正常的渠道取得。而S公司也从未对客户名单(名称及价格)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S公司的客户名单(名称及价格)事实上只是一般的商业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加以法律保护。
提醒:加密的客户名单不能带走
随着职场竞争的加剧,员工利用在原单位所积累的关系和经验,跳槽后挖原单位的“墙脚”显得越来越普遍。一般说来,这仅仅是个人道德和商业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
跳槽时带走客户名单“违法”吗?
文思谷
人气:2.13W
更多推荐
- 1学校活动方案范文优质6篇
- 2国企转正定级自我鉴定2篇 自我提升,国企转正,等级定级全在掌握
- 3无固定合同模板7篇
- 4最新版本租车协议书2篇 "租车协议书更新,保障您的租车体验!"
- 5小学语文培训心得体会2023优质8篇
- 62023年物业站工作计划优质8篇
- 7课代表检讨书8篇 “反思与成长:课代表的自我检讨”
- 8小学四年级的科学教学工作总结通用5篇
- 9护士年度考核工作总结8篇 "精心呵护,医者仁心:护士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 10教师个人工作事迹材料范文教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6篇 感人至深!这是一份教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范文。
- 11小学生的读书心得7篇 阅读启迪智慧,燃起小学生的心灵之火
- 12小学品德教学工作计划7篇 立德树人,小学品德教学全面计划
- 13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标语
- 14初中学习计划范文8篇 高效学习:初中学习计划范文分享
- 15《攀登者》电影观后感精选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