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
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
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五、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文思谷
人气:1.88W
更多推荐
- 1一只想飞的描读后感优质6篇
- 2律师合同2篇 "法律保障护航:优质律师合同"
- 32023保洁个人述职报告参考5篇
- 4患者家属致医院ICU全体医护人员的一封感谢信
- 5小班上学期班级计划班级工作计划7篇
- 62021关于八一军人的新福利待遇合集,祝所有现役、退役军人节日快乐!
- 7大学生学业生涯规划书
- 8聪的演讲稿700字优质8篇
- 9收银对2023年工作计划精选5篇
- 10鲁迅散文读后感《朝花夕拾》
- 11《诗经》读书心得体会6篇 《古韵犹存:探索《诗经》的智慧之旅》
- 12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6篇 "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的精神驱动力"
- 13有关经典电影海上钢琴师的观后感个人有感
- 14学生学校介绍信7篇 "一纸介绍,启迪未来:学生学校信"
- 15在落实省国资委党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